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20 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下列何項扣除不屬於特別扣除額?
- A 醫藥及生育
- B 幼兒學前
- C 身心障礙
- D 儲蓄投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申報所得稅時,有些項目是讓你從「固定額度(標準)」與「按實際支出收據核銷(列舉)」中二選一,而有些項目是政府為了特定政策目標(如鼓勵生育、照顧弱勢)所給予的「額外加碼」。如果某種支出必須由你「收集收據、核實申報」才能扣抵,那麼這種支出的性質,應該歸類在「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的類別中,還是不論如何都能額外享受的優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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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一般扣除額(特別是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架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稅務行政實務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我國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或列舉)與「特別扣除額」。(A) 醫藥及生育費在法律本質上屬於「列舉扣除額」,必須與捐贈、保險費等項目合計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適用;而 (B)(C)(D) 則是不論選標準或列舉,皆可額外扣除的「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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