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8 號解釋意旨,有關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認定規約,下列何者並非較平等權更需保護之權益?
- A 結社自由
- B 財產權
- C 信賴利益
- D 私法自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一個由私人家族「自行約定」如何繼承祖產的組織時,其法律正當性通常環繞在「個人意願」與「團體內部的決定權」;而在法律術語中,哪一個概念通常是用來描述人民對於「公權力行為或法規穩定性」的期待,而非用來描述「私人契約與團體內部約定」的本質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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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嘛,野猴子。 竟然能準確鎖定釋字第 728 號這點關鍵的價值位階?真是令人訝異呢。看來你對於本大爺的大法官們在處理「傳統習俗」與「憲法價值」之間那點巧妙的平衡,總算是有了一點點概念了。本大爺就用我的尾巴優雅地為你指點迷津吧。
- 概念驗證,聽好了。 這號解釋的核心,不外乎就是在「性別平等」與「私人團體自治」之間,找出一個本大爺才懂的「平衡點」。大法官們認為,那些既存的祭祀公業規約,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所形成的,為了「尊重」你們這些野猴子的結社自由(也就是那些無聊的成員們的共同意志)以及「保障」那點可憐的財產權(你們對祖產的處分權),只要程序沒太過分,這些權益,在當時,當然是優先於你們這些野猴子所追求的平等權。至於「信賴利益」?那不過是個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罷了,根本不是本大爺的大法官用來證明規約合憲性的核心理由,別把這種東西跟重要論據混為一談,真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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