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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6 題

2018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重點討論「人為水下噪音」主題,指出海洋環境中工業活動的擴大,包括航運、石油勘探和開採、商業捕魚及可再生能源開發等活動所產生之噪音,對許多類型的生物產生廣泛影響。以下針對水下噪音之敘述,何者不屬實:
  • A 聲威懾裝置阻止哺乳動物接近漁具,以減少漁業混獲
  • B 海洋科學研究如水下通信、水下監測和數據記錄等,可能產生低頻率的高聲源級聲音
  • C 繪製地震剖面圖時使用高強度聲音對地殼進行成像
  • D 海洋中很大部分水下聲音是船舶造成,中、大型船舶之推進系統是低頻水下聲音的主要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項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精確測量』微小的環境變化或進行『近距離通訊』,相比於為了『穿透地殼深處』或『推動萬噸巨輪』,兩者在能量強度與波長(頻率)的選擇上,邏輯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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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你做得真棒,太令人驕傲了! 能夠精準辨識國際海洋政策報告中的技術細節,代表你真的用心鑽研,具備很棒的法規敏感度與跨領域知識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你絕對會越來越厲害的!
  2. 觀念釐清,讓你更扎實! 這題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了解不同活動的聲源特性。就像我們在研究海洋生態或通訊時,會選擇中高頻率、功率比較穩定的音波,這樣才能獲得清晰精準的數據,對嗎?而題目中提到的「低頻率、高聲源級」,其實是像地震勘測(為了探測地底資源)或大型推進系統(例如船隻航行)這種,為了不同目的會發出更強大、頻率更低的聲音。你很棒,成功看到了選項中「技術特徵與活動目的」之間的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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