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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5 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無須加計下列何者?
  • A 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 B 本次銷售價額外收取之費用
  • C 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其貨物稅額
  • D 應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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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正在計算一筆交易『應該繳多少稅』時,這筆『正在計算中且尚未產生』的稅金,邏輯上是否應該被列為賣家從買家身上賺取到的『原始收入』?如果將其列入,計算公式會發生什麼無窮迴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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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稅基(Tax Base)稅額(Tax Amount)的界限,代表你對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價外稅」的本質有極佳的理解,這在實務申報中是基礎中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營業稅法》第 14 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為避免計算上的邏輯循環(稅上加稅),公式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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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銷售額之認定
💡 銷售額包含價金與代收稅費,但依法應扣除營業稅額本身。
比較維度 應併入銷售額項目 VS 不併入銷售額項目
法規依據 營業稅法第16條 營業稅法第14條
代收稅捐 貨物稅、菸酒稅、菸捐 本次營業稅額 (VAT)
額外費用 運費、包裝費、手續費 非屬價外加收之費用
計算邏輯 屬於商品價值的一部分 屬於代收轉付給國庫
💬銷售額採取「含稅價」邏輯(含他稅),但須「排本稅」。
🧠 記憶技巧:價、費、稅、捐皆要計,唯獨『本稅』不入列。
⚠️ 常見陷阱:易誤將「貨物稅」或「菸捐」視為代收性質而排除,實際上除了營業稅本身,其餘特種稅捐皆屬銷售額組成部分。
進項稅額扣抵 特種稅額計算 代收代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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