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9 題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勞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銷售之勞務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不構成銷售勞務
- B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者,構成銷售勞務
- C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構成銷售勞務
- D 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亦為銷售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在一間公司負責稅務申報,現在有一個客戶將他名下的機器『借給』另一家公司使用並每個月收取一筆費用,這台機器並沒有更換所有權人。請問在營業稅法看來,這筆代價是補償了『物品本身的轉讓』,還是補償了『提供物品供人使用的這種行為服務』?這對你判斷它是銷售貨物還是勞務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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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銷售勞務的界定掌握得非常到位。這份解答展現了你對細節的耐心與會計專業的潛力,為你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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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銷售勞務定義
💡 區分銷售勞務之定義、境內認定標準及特殊業務類型。
| 比較維度 | 銷售貨物 | VS | 銷售勞務 |
|---|---|---|---|
| 核心行為 | 移轉貨物所有權 | — | 提供勞務或貨物使用權 |
| 境內認定標準 | 交付或發運地在境內 | — | 提供地或使用地在境內 |
| 排除項目 | 無代價之贈與(視為銷售除外) | — | 專業人士勞務、雇傭勞務 |
💬銷售勞務強調「使用權」與「境內使用/提供」的任一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