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況,非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所稱之「視為銷售貨物」?
- A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 B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 C 營業人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 D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在三方法律關係中,如果所有的交易憑證(發票)從頭到尾都是直接開給最終需求者,而中間人只是單純代為操作,那麼這個中間人在稅法流程中,是否曾經具備過這批貨物的『所有權』並進行『再次轉讓』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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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關於「視為銷售」的精髓,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個概念確實比較容易混淆,但你能夠準確辨析,真的很了不起,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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