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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乙長年旅居國外,未曾回國。B 地荒廢,雜草蔓生。甲在 A 地建築 C 屋。C 屋有一部分越界建築在 B 地之上。C 屋建成後 5 年,乙返國定居,始發現甲越界建築一事。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B 地,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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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越界建築下鄰地所有人之價購請求權。依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鄰地所有人得於特定條件下,請求越界建築之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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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鄰地所有人於法院免除越界建築拆除義務時,得否請求越界人購買越界土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返還 B 地,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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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越界建築的法律關係。首先應確認甲是否有權占用 B 地,若無,則考量乙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是否有理。接著需檢視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的例外規定,以及同法第 796-1 條賦予法院的裁量權,以論證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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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建築請求拆屋還地之主張,及法院是否得免除拆除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越界建築之購地請求權
💡 法院衡平裁量免除拆屋時,鄰地所有人得請求越界者購買土地。

🔗 越界建築請求購買土地之法律程序

  1. 1 事實發生 — A 建築物越界至 B 地,但 B 非知而即時不異議。
  2. 2 法院裁量 — 依§796-1 I 衡酌公益與私益,判決免除拆除義務。
  3. 3 法規准用 — 依§796-1 II 准用§796 II 之購地請求權規定。
  4. 4 行使權利 — 鄰地人請求越界者以相當價額購買土地及畸零地。
  5. 5 價額決定 — 雙方先行協議,若不能協議則由法院判決定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越界人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無 §796-1 衡平免拆之適用。
🧠 記憶技巧:796-1免拆屋,准用796買土地;協議不成找法院,受損鄰地有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是「准用」第 796 條第 2 項,答題時若未寫出准用關係會扣分。
越界建築知而即時異議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土地相鄰關係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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