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同意,使用甲之 A 地。甲因恐懼乙持續不斷之暴力威脅,於乙占用 A 地之初,即全家逃往外國定居,直到 13 年後始返國。乙 13年來使用收益 A 地之相當價值為 1 千 3 百萬元。試問:甲就該筆 1 千 3 百萬元,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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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惡意且不法無權占有他人土地13年的利益返還。考生應分析三種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有時效逾期問題)、不當得利(有5年短期時效限制),以及對原告最有利的「不法管理」(時效15年),藉此展現對請求權競合與時效制度的綜合應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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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惡意無權占有他人土地達13年,權利人得否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請求返還1300萬利益? 【解析】 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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