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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但 A 地租賃契約,因甲之疏失,致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並整修雜亂不堪之 A地,使其狀態回復、適於使用,花費 20 萬元。乙於這段期間內確實有使用 A 地。試問: (一)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二)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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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探討無權占有但為「善意占有人」時,其使用收益之利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應引用民法第952條,並說明其與不當得利之關係(是否為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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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善意占有人之使用收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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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契約不成立時的占有狀態定性及費用償還問題。應先確認乙為主觀上誤信有承租權之善意占有人,接著檢驗民法第954條、第955條之費用償還請求權,以及是否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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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得否依善意占有人費用償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向甲請求整地費用20萬元?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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