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但 A 地租賃契約,因甲之疏失,致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並整修雜亂不堪之 A地,使其狀態回復、適於使用,花費 20 萬元。乙於這段期間內確實有使用 A 地。試問: (一)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二)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但 A 地租賃契約,因甲之疏失,致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並整修雜亂不堪之 A地,使其狀態回復、適於使用,花費 20 萬元。乙於這段期間內確實有使用 A 地。試問: (一)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二)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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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探討無權占有但為「善意占有人」時,其使用收益之利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應引用民法第952條,並說明其與不當得利之關係(是否為法律上之原因)。
小題 (一)
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契約不成立時的占有狀態定性及費用償還問題。應先確認乙為主觀上誤信有承租權之善意占有人,接著檢驗民法第954條、第955條之費用償還請求權,以及是否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