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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有名牌女鑽錶 A 一只,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 31 日參加跨年晚會時,不慎遺失 A 錶,當晚為乙所拾獲。乙為取悅其女友丙,114 年 3 月 1 日於丙生日之際,將 A 錶贈與並交付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之丙。同年 6 月 1 日甲向丙請求返還 A 鑽錶,丙則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為由,拒絕返還。試問: (一)乙、丙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二)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 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 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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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善意受讓」與「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之要件與法律效果。需先檢驗丙是否構成善意受讓,接著分析甲之回復請求權是否符合民法第949條的兩年除斥期間,並說明原所有人行使權利後對善意受讓人所有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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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失物經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原所有人得否依民法第949條及第767條請求現占有人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丙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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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之分離原則。應說明出賣或贈與他人之物,其債權契約效力是否受行為人有無處分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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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拾得遺失物而無處分權之人,將該物贈與他人,其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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