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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一 題

甲承攬港口防波堤之興建工程,於颱風即將來臨之際,甲緊急撤離其在工地上所置放之全部工具機。甲同時發現另一承包商乙於其撤離時竟不慎遺留一部小型挖土機在工地現場。因情況緊急,甲未及通知乙並等候其指示,乃將該小型挖土機連同自己既有之其他工具機一併攜至甲之工廠安置,擬於日後再行將該小型挖土機歸還予乙。因正值甲大肆汰舊換新其工具機,以致在一次交易活動中,甲竟不慎將上開乙所遺留之小型挖土機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其善意之下游廠商丙,而向其收取租金新臺幣 10 萬元,以補貼員工萬聖節活動之支出。乙聞訊後,乃向丙請求返還該小型挖土機及其使用利益,丙則以其乃有權占有使用為由,斷然拒絕乙之請求。
試問,此時乙與甲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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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探討。首先「乙甲間」,須檢驗甲安置挖土機是否成立適法無因管理?後續不慎出租是否構成違背無因管理義務、侵權行為(過失)及不當得利?注意甲為「不慎」而非明知,不成立不法管理。其次「乙丙間」,乙為所有權人,丙基於與甲之租約占有,基於債之相對性,丙對乙是否構成無權占有?而丙作為善意占有人,對於使用利益能否主張民法第952條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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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代為安置後不慎出租之行為定性(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及善意承租人對所有權人之返還關係與使用利益之歸屬。 【解析】 壹、乙與甲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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