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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二 題

甲見乙所有之 B 車擅自違規停放於巷口阻礙交通,甲因此以自己之名義自行召請拖吊車前來為乙將 B 車拖吊至社區之地下停車場停放,甲因此共支出新臺幣 2,000 元之費用。惟於拖吊之過程中因拖吊車司機丙之疏失,導致毀損 B 車之板金,因而令乙需支出新臺幣 1 萬元之修繕費。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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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無因管理之成立、費用償還請求權,以及履行輔助人(使用人)過失時債務人之責任。第一步:確認甲叫拖吊車移置違停之B車是否構成適法無因管理,進而探討甲能否請求2,000元費用。第二步:針對B車板金受損,甲自己雖無疏失,但受僱之拖吊車司機丙有疏失,應依民法第224條使用人責任規定,探討甲是否需對乙負無因管理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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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請求權,以及無因管理人就其履行輔助人(使用人)之過失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壹、適法無因管理之成立與費用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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