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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乙超商(以下簡稱乙)直營門市之店長,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因見丙銀行(以下簡稱丙)設置於該門市前公共電話上方牆壁之自動提款機招牌脫落,被人放置於該公共電話上方,甲乃於同日中午依約報修,將上開情事通知丙,但甲未做其他避險措施。丙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派人至現場察看拍照,但未維修。丁嗣於同月27日中午至該門市前撥打公共電話,詎遭未維修之自動提款機招牌掉落擊中頭部,致受腦震盪並顏面挫傷,身心痛苦。試問丁向甲乙依侵權行為請求連帶賠償其醫藥費及慰撫金,是否有理?請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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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考生對「不作為侵權責任」中「作為義務」之認定,以及「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思考重點在於甲身為店長,對於營業場所周遭之危險狀態是否負有防免義務;若甲因未盡義務而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再依第188條探討乙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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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超商店長對營業場所附屬範圍之危險狀態是否負有防免義務而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以及雇主之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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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侵權與連帶責任
💡 場所管理人具避險義務,不作為致損需與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不作為侵權責任判定流程

  1. 1 保證人地位 — 確認行為人(店長)對場所負有安全管理義務。
  2. 2 違反防免義務 — 知悉危險卻未作避險措施,具備不作為過失。
  3. 3 執行職務關聯 — 該管理疏失屬執行職務範疇,連結民法188條。
  4. 4 侵權責任成立 — 甲乙對丁之傷勢(財產與精神)負連帶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罰法第10條對於不作為之「防止義務」有相似的構成要件明文。
🧠 記憶技巧:一認地位(管理權)、二看作為(避險否)、三連雇主(連帶賠)。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認「已報修通知」即盡義務,而遺漏了管理人仍負有「現場即時避險措施」的不作為責任。
保證人地位 執行職務之認定 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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