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多數債務人(共同侵權行為)與消滅時效之關係。首先定性丙為造意人(民法第185條),須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次探討時效個別起算原則(民法第197條),確認甲對丙的時效尚未完成。最後務必檢驗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民法第276條第2項),指出乙時效完成對丙之影響(扣除分擔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