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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花東三日遊行程,第一晚安排住宿於丙旅館,因該旅館陽台欄杆鬆脫,致甲觀景時摔落而身受重傷。甲主張丙旅館為乙之受僱人,乙應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甲向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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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遊契約」與「侵權行為」之競合。對乙旅行社,首應探討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並利用第224條將丙旅館定位為「履行輔助人」;同時須反駁甲主張之第188條(因欠缺客觀從屬性,非受僱人)。對丙旅館,則應思考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侵權行為,以及消保法第7條之企業經營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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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旅行社對於其安排之旅館發生公安意外是否應負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或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責任?旅館業者應承擔何種侵權行為與消保法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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