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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甲水廠為興建某海底管線工程,於民國(下同)97年間委託乙公司規劃設計及監造,甲復於98年間將該工程發包交由丙公司施作,約定報酬若干。該工程業於99年12月初完工驗收,惟丙所施作之管線,因其疏忽而有上浮斷落情事,管線須緊急修復,致甲需多支出工程款。查乙原先規劃設計雖無問題,但丙未按圖施工,且乙對丙之施工未詳加監督,經鑑定丙、乙應各負70%與30%之過失責任。今甲訴請丙賠償其因此多支出之工程款,丙抗辯甲應就其監造使用人乙之30%過失,負同一責任。丙嗣於102年2月間訴請甲給付報酬,甲則為消滅時效之抗辯。問孰之請求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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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定作人之監造人是否為其履行輔助人」之經典實務爭議,以及承攬報酬之短期消滅時效。須釐清定作人對承攬人並無「監督施工」之義務,故監造人非定作人之使用人,無與有過失之適用;並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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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定作人委託之監造人是否為定作人之履行輔助人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以及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解析】 壹、甲訴請丙賠償多支出之工程款為有理由,丙之與有過失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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