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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模具製造商甲以價金 100 萬(新臺幣)出賣 A 型號模具一批給乙,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買受人應於 105 年 1 月 1 日清償給付貨款 100 萬,逾期清償者,每日處以按給付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乙遲遲不清償價款。甲則在 107 年 4 月 2 日訴請乙給付價金與違約金,乙卻以甲之價金與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均罹於時效為抗辯,而拒絕給付。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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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主債權(貨款)」與「違約金債權」之消滅時效計算。首先,應依民法第127條認定製造商貨款之短期時效(2年)。其次,討論違約金債權之性質及其時效(15年),並援引實務見解(主債權時效完成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成獨立債權,不隨同消滅),分別論斷乙之時效抗辯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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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製造商貨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違約金請求權是否隨主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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