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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 1 月 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後於 102 年 6 月 10 日(第一次)、102 年 8 月 8 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分,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 102 年 7 月 7 日、102 年 9 月 2 日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 300 萬元。甲於 105 年 5 月 5 日起訴請求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 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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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承攬契約中『瑕疵損害』(履行利益)與『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的區別,以及兩者競合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時的『消滅時效』問題。解題時必須精準引述『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分別論述營業損失適用1年短期時效、原料燒毀適用15年一般時效,以展現實務見解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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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工作物瑕疵所生之「瑕疵損害」(營業損失)與「瑕疵結果損害」(原料燒毀)之定性,以及兩者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時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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