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乙銀行借款購買 A 屋,以 A 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借款清償,借款合約書並有逾期未清償須支付違約金之約定。嗣後,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銀行遂聲請拍賣前開抵押物。甲則抗辯,其與乙銀行間約定之違約金超過法律規定之利率甚多,乙銀行對於超過部分既無請求權,故乙銀行聲請拍賣 A 屋並無理由。嗣後,A 屋被丙縱火燒毀滅失。甲旋即主張,乙銀行就 A 屋之抵押權消滅。試問:甲上述之兩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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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抵押權的實行與物上代位性。首先思考違約金過高是否會導致整個拍賣抵押物聲請無理由,區分「債權額縮減」與「抵押權本身存否」;其次,抵押物滅失時,思考民法第881條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若因滅失而有賠償請求權,抵押權是否隨之消滅或轉移至代位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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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約金過高是否阻礙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以及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是否隨之消滅。 【解析】 壹、甲主張乙聲請拍賣無理由,該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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