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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四 題

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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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受償順序與勞工工資優先權之競合,以及連帶保證之效力。考生應先依《勞基法》第28條判斷積欠工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受償順序,計算拍賣價金之分配比例;接著再依《民法》連帶保證之規定,論述債權人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即保證人有無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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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積欠工資與抵押權之受償順位競合,以及連帶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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