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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 年 6 月興建 A 社區,因施工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 B 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 年 10 月 1 日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 3,000 萬元解決。」嗣後,甲、乙、丙遲不支付 3,000 萬元,111 年 2 月 1 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 3,000 萬元,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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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和解契約效力及連帶債務之成立要件。原侵權債務雖依法為連帶債務,但雙方簽訂協議書成立和解後,新債務是否仍為連帶?須檢視是否符合民法第272條「明示約定」或「法律有規定」之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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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和解契約如未明示連帶,被害人得否逕依和解契約請求連帶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 109年 10 月 1 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 3,000 萬元,而丁則以甲、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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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被脅迫之意思表示撤銷權除斥期間,以及「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惡意抗辯權)」。撤銷權雖依民法第93條逾期消滅,但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8條拒絕履行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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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權消滅後,表意人得否主張侵權行為之廢止請求權(惡意抗辯權)拒絕履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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