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經核准撥用為某政府機關眷舍之 A 房地原屬國有財產,於未完成撤銷撥用程序之前,乃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務用公用財產,依該法規定不得為任何之處分。詎料因主管機關失察,於撤銷撥用程序前,將 A 房地讓售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其後,甲復將該房地讓售予善意之乙並完成移轉登記。
針對上情,主管機關以 A 房地仍屬國有公用財產為由,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甲、乙二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則主張二人於申購及買賣 A 房地時均屬善意,應受土地法及民法關於善意受讓規定之保護。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25分)
針對上情,主管機關以 A 房地仍屬國有公用財產為由,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甲、乙二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則主張二人於申購及買賣 A 房地時均屬善意,應受土地法及民法關於善意受讓規定之保護。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國有公用財產違法讓售之效力,以及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界線。思考重點在於國有財產法第28條處分禁止之性質(是否為強制規定),以及公用物(不融通物)是否能作為私法上善意受讓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