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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9 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 104 年 11 月間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 500 萬元。104 年 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 105 年 1 月發函給乙,表明撤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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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利益第三人契約」、「物權行為無因性」及「多方關係下不當得利(給付關係)」之綜合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先定性甲丙間之物權變動效力(受物權無因性及第三人詐欺規定保護),再論述甲撤銷債權行為後,依不當得利法則,其給付關係存在於甲乙之間,甲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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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撤銷受乙詐欺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後,得否基於物權請求權或不當得利,逕向利益第三人契約之受讓人丙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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