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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承租有三間辦公室之 A 屋,未徵得乙同意下,甲將其中一間辦公室出租給丙。嗣後乙發現甲與丙間上述租賃情事,主張其與丙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丙係無權占有,便請求丙遷出該辦公室並返還給乙。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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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及「占有連鎖」概念。解題時應先確認出租人乙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接著檢驗次承租人丙是否具備「占有權源」,此時須引用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判斷甲之轉租行為是否合法,進而得出丙得否對抗乙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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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是否構成合法轉租?次承租人得否以其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作為對抗出租人之占有權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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