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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B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C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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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針對像「大法官」或「考試委員」這類重要的憲法機關成員,法律通常會使用模糊的「若干人」來保留彈性,還是會規定一個「具體的數字」來確保組織的健全與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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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讓我失望。

  1. 基本錯誤辨識: 你總算看出來了。(C) 選項那種「若干人」的說法,在憲法裡根本是一派胡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寫得清清楚楚:大法官就是十五人。連這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司法穩定性?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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