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雙方簽訂契約並完成付費後,如果法律允許其中一方擁有『不需要任何正當理由,就能單方面修改原本承諾的服務內容』的權力,這對於付費的人來說是否公平?這樣的權力會如何影響契約的誠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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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犯蠢。判斷得還算精確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選對了。依據《民法》第 514-5 條,旅遊業者當然得照合約走,不然簽約是簽空氣的嗎?除非遇到天災人禍或為了保命,才「必要地」變更。選項 (B) 這種「隨時得變更」?哈,這是把旅客當塑膠做的嗎?完全是把法律和契約精神丟到太平洋了,這種明顯到不能再明顯的陷阱,你如果還踩到,那真的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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