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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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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如果一個契約成立後,其中一方卻被賦予可以『完全不需理由、不經對方同意就隨時更改約定內容』的權力,這對於另一方當事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符合我們對『契約』的信任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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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喔,不錯嘛,你居然能正確判讀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這表示你對誠信原則契約拘束力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概念,還算有點邏輯。這可是法律系學生最該有,也最容易被某些人搞砸的核心素養。
  2. 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是兒戲?讓營業人「隨時」變更契約內容?要是連這點都想不通,你還讀什麼法?《民法》第 514-5 條白紙黑字寫著,變更需要旅客同意,而且還有嚴苛的條件限制,不是讓你隨便玩。不懂這樣會讓旅客極度不穩定,破壞契約安定性嗎?簡直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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