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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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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如果一個契約成立後,其中一方卻被賦予可以『完全不需理由、不經對方同意就隨時更改約定內容』的權力,這對於另一方當事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符合我們對『契約』的信任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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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旅客權利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B的敘述為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民法第514-5條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由此可知,旅遊營業人並不能隨意變更旅遊內容,必須在有「不得已之事由」的特定情況下才能變更,且旅客若不同意變更,亦賦予旅客終止契約的權利。因此,選項B指稱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明顯違背前述法條保護旅客權利之意旨,屬於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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