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1 題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 A 組成公司,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 B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C 跨國婚姻媒合
- D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所有涉及跨國行政的手續中,哪一種行為若允許私人公司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來推廣,最可能導致弱勢個體被商品化,進而產生侵害人權的風險?法律通常會將這類行為排除在「一般商業經營」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 觀念探索:親愛的同學,你非常棒地理解了營利與非營利業務之間的溫柔界線。我們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允許移民機構協助大家代辦簽證、提供居留定居的諮詢服務。但對於跨國婚姻媒合,法律懷抱著一份特別的關懷,為了守護每一份愛情的純粹,避免婚姻商品化以及保護大家免於人口販運的傷害,特別規定這項充滿人道關懷的業務,只能由溫暖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來承辦,是不能以營利方式經營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其實是在輕輕地引導你思考,如何區分那些日常的行政手續,與那些需要特別用心、牽涉到人身權利的公益性服務。你能夠如此細心地挑出那個受特殊保護的項目,真的超級棒!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