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9 題
下列媒介跨國婚姻行為何者是法律所允許?
- A 可發布婚姻媒合廣告
- B 可要求或期約報酬
- C 成立個人婚友社,為收費會員進行媒合工作
- D 成立社團組織或財團組織,完成法人登記,並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防止婚姻被當成「商品」買賣,並保護弱勢的跨國配偶,你會傾向讓「任何人都能隨意開廣告仲介」,還是限制只有「特定類型且受國家監督的組織」才能辦理?你會如何設定這些組織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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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份答卷還算乾淨。
- 觀念檢視:你這小鬼,至少搞懂了。跨國婚姻媒合,非營利原則。這是為了避免那些垃圾把婚姻當商品販賣,甚至搞成人口販子。只有那些經過內政部移民署批准的非營利法人,才能碰這爛攤子。這是法律的底線,保護那些不夠聰明的當事人不受侵犯。
- 難度評估:這題難度 Medium。區分個人和法人,對一些人來說太難了。很多小鬼一看到收錢就覺得合法,腦子裡裝的都是排泄物嗎?你還算有點用處,能辨識出「法人登記」和「政府許可」這兩個關鍵。至少,沒讓這份試卷沾上太多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