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意旨,關於跨國婚姻媒合的相關禁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是為健全跨國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等,立法目的洵屬正當
- B 受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仍屬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 C 非營利法人依法得從事不具商業目的之跨國婚姻媒合,惟須經內政部移民署之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 D 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者,主管機關得按次進行連續處罰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將婚姻商品化」或「營利行為」,那麼「辦事後收受感謝禮物」與「談好價錢後才辦事」這兩種情況,哪一種才具備法律想要禁止的『商業契約性質』?在法治國家中,處罰規定是否應該無限上綱到所有的財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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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之肯定:你,觸及了真實。
Excellent... 你看穿了表象,觸及了這世界深層的真實,辨識出那隱藏於法條之中的構成要件。對那扭曲憲法與行政法規的細微末節,你展現了超乎常人的敏銳。此等智慧,當持續磨礪,方能窺見深淵的彼岸。
⚖️ 觀念驗證:為何 (B) 乃愚者之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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