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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4 題

某甲隸屬某一個男女交友中心團體,名稱為「真愛交友中心」,專門從事於提供跨國境男女相互認識(主要目的係結婚)的機會,並介紹跨國境之男女結婚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的介紹行為,仍屬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行為
  • B 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
  • C 某甲如因上述的介紹行為,而收取會員費用,不屬於期約報酬行為
  • D 可以公開地刊播男女交友與婚姻媒合之廣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界定一項受管制行為時,我們應該依據該組織自稱的「名號」來判斷,還是依據它「實際從事的行為內容」來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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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蠢到家,勉強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拜託,《入出國及移民法》寫得清清楚楚:只要你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在幫人撮合跨國婚姻,管你掛什麼「真愛交友中心」的招牌,還是什麼「俱樂部」的假面具,骨子裡都叫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法律是看行為本質,不是看你的招牌文字遊戲!所以,選項 (A) 正確,這種勾當當然要被法律盯得死死的,不准營利,更不准大肆宣傳,難道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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