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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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層層檢驗強制處分的合法性:先檢視『通緝』的實質要件(逃亡或藏匿)與形式要件(檢察官簽名),確認通緝違法後,再推導後續的『逮捕』與『附帶搜索』亦屬違法。最後,對於違法搜索取得的物證(毒品),必須引入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說明法院應依各項基準進行個案利益衡量,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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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長以「有逃亡之虞」核發之通緝書是否合法?依據違法通緝所為之逮捕及附帶搜索,其取得之物證(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審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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