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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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通緝與逮捕,首查通緝法定要件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84條:逃亡或藏匿 vs. 逃亡之虞)。接著應運用『毒樹果實/連鎖違法』概念進行分析:違法通緝導致違法逮捕,進而使附帶搜索(第130條)失其合法前提,最後導出違法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應交由法院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決定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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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檢察官以嫌疑人「有逃亡之虞」發布通緝,其通緝與後續逮捕是否合法?
- 司法警察基於違法逮捕所為之附帶搜索,扣得之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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