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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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敏銳察覺「通緝要件」的陷阱:檢察官僅憑「逃亡之虞」發布通緝,已違反刑訴法第84條須「逃亡或藏匿」的法定要件。解題須依序開展三段論:(1)通緝違法 → (2)不符「依法逮捕」要件,導致附帶搜索違法 → (3)落入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論證時務必帶入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決之權衡基準,並批判檢察官濫權發布通緝對令狀原則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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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僅以「逃亡之虞」為由發布通緝之適法性,及其所衍生之違法逮捕、附帶搜索取得之毒品,法院應如何依權衡法則決定其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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