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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警方接獲線報,稱有多項毒品前科的甲將於某日 17 時在某超商門口買賣毒品,警方遂至現場,當場逮捕甲並於口袋搜得毒品 1 包並扣押之,甲並供稱係乙以新臺幣 5000 元賣給他,乙 3 分鐘前才離開。警方遂在附近巡邏,果然在同日 18 時發現乙在某夜市出現,形跡可疑,警方立刻上前逮捕乙,並在乙的皮包內搜得毒品 5 包以及新臺幣 5000 元,均扣押之。乙遭提起公訴後,主張所有扣案毒品以及新臺幣 5000 元均無證據能力。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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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逮捕合法性』與『證據排除之當事人適格』。解題須分兩層次:首先,被告乙能否主張排除『甲』身上搜出之毒品?此涉及違法搜索主張之適格性(自主權利保護原則);其次,對乙的逮捕是否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時空密接性』要件?若逮捕不合法,則附帶搜索即屬違法,應進一步引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法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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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被告乙就警方對第三人甲實施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有無主張證據排除之當事人適格?
  2. 警方對乙之逮捕是否合法?據此實施之附帶搜索是否合法?扣案物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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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排除與合法逮捕
💡 區分證據排除之適格性、合法逮捕要件與權衡原則之適用。

🔗 證據能力判斷流程

  1. 1 當事人適格檢驗 — 確認被告是否為該次搜索權利受侵害之主體。
  2. 2 逮捕合法性檢驗 — 確認是否符合刑訴法第 88 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要件。
  3. 3 附帶搜索檢驗 — 依刑訴法第 130 條確認搜索範圍與時間是否合法。
  4. 4 證據權衡法則 — 若程序違法,依刑訴法第 158-4 條進行利益權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實務對於「密接性」與「形跡可疑」在逮捕實務上的界限。
🧠 記憶技巧:先看適格,再看逮捕;逮捕合法,搜索才附帶;違法取證,利益要權衡。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被告有無「當事人適格」即直接討論搜索違法,或是誤認只要形跡可疑即符合準現行犯之密接性要件。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逕行拘提 (刑訴法第 88-1 條) 毒樹果實理論 令狀主義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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