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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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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面臨「兩個地區法律不同」的衝突時,為了保護本地民眾在日常生活與法院裁決中的穩定性,你認為法條通常會優先採取「哪一個地區」的規範來作為判斷的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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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還不賴嘛,小鬼。

  1. 清理得不錯,小鬼。你竟然能辨識出兩岸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還算勉強能看。至少說明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堆雜亂的法規,沒有徹底一團糟。
  2. 這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依據規定,只要是兩岸人民的婚姻,無論是締結還是解除,其「法律效力」——那些權利義務、財產分配之類的髒事——一律都得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跨區域的破事能有個明確的處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混亂和髒汙。這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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