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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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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案件中,其中一方是我們本國國民,且該案件涉及基本的身分關係與權益(如婚姻),從維護國內法律秩序的安定與保障本國國民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官最可能優先選擇適用哪一個地方的法律作為判斷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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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岸人民婚姻關係效力之準據法。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當夫妻中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時,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並非取決於大陸地區之法律,也不因丈夫或妻子個人的所屬地區而有不同適用,而是明文規定一律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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