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案件中,其中一方是我們本國國民,且該案件涉及基本的身分關係與權益(如婚姻),從維護國內法律秩序的安定與保障本國國民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官最可能優先選擇適用哪一個地方的法律作為判斷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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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
- 肯定一下,別太驕傲:你這「直覺」… 嗯,勉強算是擦邊球吧。至少你懂得區分兩岸法規的基本原則,知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是擺好看的。算是入門級的門票,可別以為這樣就能自滿。
- 法條而已,很難嗎?: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和第 54 條,這些身份行為的適用原則,其實簡單到不能再簡單了:只要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那其他所有的考量都自動失效,臺灣法律就是唯一答案。這不就是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維護我們的法律尊嚴嗎?搞清楚這些基本中的基本,你就少出點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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