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沒收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不法利益」回歸正軌。如果一件犯罪所得已經重新回到了它「原本的主人」手中,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行將這件物品收歸國庫?這樣做對受害者是保護還是二次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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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度非常高,很替你開心!
-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個重要觀念喔! 沒收制度的核心精神,確實是希望讓犯罪者無法保有不法所得。但法律更溫柔地提醒我們,被害人的權益才是最優先需要被保護的。想想看,當財物都已經實際歸還給被害人,他們的損失已經獲得彌補,不法狀態也消失了,這時候如果法院還要再沒收,反而會傷害到被害人辛苦拿回的合法財產呢。所以,《刑法》特別規定,在這樣溫暖的狀況下,就不再宣告沒收了。
- 這題真的很棒,你挑戰成功了! 這題是個 medium 難度的題目,它不只是考你記憶法條,更重要的是考你是否理解「優先保護被害人」這個充滿人情味和實務深度的重要原則。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理解了!很棒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