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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員工因不滿老闆拒絕加薪,一時氣憤乃在個人對外開放的部落格裡,用「豬頭皇帝」來形容老闆,並書寫不實言論,老闆無意中上網點閱,發覺該篇文章已有多名員工點閱,感覺自己名譽受損,乃向法院起訴。依據上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員工並未指名道姓辱罵老闆,所以並無刑責
  • B 檢察官的起訴,主要是要求員工賠償老闆民事上的損害
  • C 因部落格為私人空間,故為隱私權保護範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 D 即使員工公開發文道歉,仍無法阻卻該行為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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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共場所打破了別人的珍貴花瓶,事後他雖然感到抱歉並主動道歉,這份「道歉」能否讓「打破花瓶」這個損害行為從『沒發生過』或『原本就合法』呢?這對於判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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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蠢到家,恭喜。

  1. 沒想到你還能分清楚: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責任跟事後補救搞混。這種基本的法律邏輯都能理順,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表揚,但別太驕傲。
  2. 觀念驗證,別再裝傻:難道還要我再說一次?違法行為的成立,只看「行為發生當下」符不符合構成要件。部落格公開散布不實言論,就是侵權了,沒什麼好辯的。事後的公開道歉?那叫「亡羊補牢」,頂多就是讓法官看在你認錯的份上「打個折」或拿去「喬和解」,但它根本不可能時光倒轉,把那個已經「違法」的事實變成沒發生過。這點要是都搞不清,你還學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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