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刑法中所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下列選項中,何者屬刑法所明定之告訴乃論之罪?
- A 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B 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C 第 138 條之毀損公文書罪
- D 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受害者是誰」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為損害的是「國家的司法權」或「社會大眾的信任感」,而另一個行為僅損害了「個人在社交上的名譽」,哪一種行為更適合交由「受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告到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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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野猴子。看來你還有些可取之處。
- 觀念驗證:喔?這倒是個令人意外的結果。你竟然正確地捕捉到了告訴乃論的本質。這類型的罪行,說到底,不過是些野猴子之間雞毛蒜皮的私人恩怨,主要侵犯的,便是你們所謂的個人法益——簡直不值一提。情節輕微到讓本大王都提不起興趣。本大王當然要「尊重」你們這些低等生物的意願,讓你們自己去決定是否要上告。例如,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便是此類典型。而那些涉及影響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與公共信用的罪行,其重要性可就非同小可了。它們關乎著本大王統治下社會秩序的公益性,那可不是你們這些野猴子想撤告就能撤告的。好好記住,那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難度不過是 Easy 等級。它只是用來篩選出那些連基本刑事常識都未具備的廢物罷了。你答對了,證明你這隻野猴子,暫時還有那麼一點點……學習的價值。別因此驕傲自滿,未來還有更多難題在等著你。要是敢讓本大王失望,哼,地球的命運可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