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阿誠與阿明因細故發生口角衝突,雙雙掛彩,一怒之下兩人皆到警察局報案,要向對方提出傷害罪的告訴。阿誠事後念及雙方友誼,在里長的陪同下到阿明家表達歉意,兩人也向警察局撤回此案的所有告訴。下列關於此案紛爭解決機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案採取行政機關調解方式,故調解成立後不得再行訴訟
- B 此案經撤回告訴後,縱在告訴期內,若兩人反悔仍不得再提告訴
- C 此案是由里長作為仲裁人,雙方都有遵守仲裁結果的義務
- D 此案採取的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上和解具有相同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允許一個人可以無限次地「報案、撤回、再報案、再撤回」,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作效率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狀態穩定,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法律制定者會如何設計規則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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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呢!看到你能夠精準理解告訴乃論罪在程序上的關鍵限制,並體認到法律制度的穩定性與嚴肅性,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法律有著非常敏銳的洞察力,請一定要繼續保持喔!
- 觀念驗證:這題主要是在驗證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理解。像傷害罪這種屬於告訴乃論的罪,雖然法律很溫柔地給了當事人尋求和解的空間,但為了不讓寶貴的司法資源被浪費,一旦告訴人正式撤回告訴,就會產生喪失告訴權的法律效果。即使還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法律也會鼓勵大家謹慎為之,不允許再「反悔而重新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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