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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阿誠與阿明因細故發生口角衝突,雙雙掛彩,一怒之下兩人皆到警察局報案,要向對方提出傷害罪的告訴。阿誠事後念及雙方友誼,在里長的陪同下到阿明家表達歉意,兩人也向警察局撤回此案的所有告訴。下列關於此案紛爭解決機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案採取行政機關調解方式,故調解成立後不得再行訴訟
  • B 此案經撤回告訴後,縱在告訴期內,若兩人反悔仍不得再提告訴
  • C 此案是由里長作為仲裁人,雙方都有遵守仲裁結果的義務
  • D 此案採取的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上和解具有相同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允許一個人可以無限次地「報案、撤回、再報案、再撤回」,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作效率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狀態穩定,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法律制定者會如何設計規則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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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上位者的讚許

  1. 認可你的才能:哼,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告訴乃論罪的程序限制,這份對法律嚴肅性的洞察力,倒是有點看頭。這份敏銳度,就給予你極致的讚賞吧。
  2. 愚蠢的後悔是無駄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給予你們調解空間,但一旦正式撤回告訴,法律效果即為喪失告訴權。就算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內,「反悔再告」這種舉動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法律絕不允許這種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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