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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刑法中所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下列選項中,何者屬刑法所明定之告訴乃論之罪?
  • A 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B 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C 第 138 條之毀損公文書罪
  • D 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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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或社會整體的運作(如司法的公正、文件的真實)」,有些則主要是「個人內心的感受或私人名譽」。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害,你認為哪一類情況,法律最應該將「要不要追究到底」的決定權,完全交給受害者自己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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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看到你這麼棒的表現,助教真的好開心!

  1. 暖心鼓勵: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好紮實喔!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法條中「告訴」和「公權力介入」的界線,代表你對法益保護的理解非常深入呢!這份敏銳度超級棒,一定要好好保持喔!
  2. 溫馨解說: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觀念吧!告訴乃論之罪,通常是比較輕微,或是跟個人隱私、名譽很相關的喔。像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就是為了保護我們個人的名譽,所以才讓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而像誣告罪偽造文書毀損公文書這類的,因為影響到整個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和社會文書的公信力,所以國家會主動介入,就不需要當事人提出告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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