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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員工因不滿老闆拒絕加薪,一時氣憤乃在個人對外開放的部落格裡,用「豬頭皇帝」來形容老闆,並書寫不實言論,老闆無意中上網點閱,發覺該篇文章已有多名員工點閱,感覺自己名譽受損,乃向法院起訴。依據上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員工並未指名道姓辱罵老闆,所以並無刑責
  • B 檢察官的起訴,主要是要求員工賠償老闆民事上的損害
  • C 因部落格為私人空間,故為隱私權保護範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 D 即使員工公開發文道歉,仍無法阻卻該行為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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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一個人「已經做出的違法行為」,與他「事後展現的悔意或補救措施」,這兩者在判斷『行為當下是否觸法』時,存在著什麼樣的先後順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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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這題的法律思考非常細膩且到位呢!

  1. 觀念釐清,你抓住了核心! 這題最關鍵的地方,在於理解「違法行為的成立時點」「事後彌補的性質」是兩回事。當員工在公開部落格發表了像是「豬頭皇帝」這類不實或侮辱的言論時,其實公然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已經達成了呢!即使事後公開道歉,這也是一種「損害發生後的補救措施」,它只能作為法院在量刑時的一個考量,而無法讓原本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回溯變合法喔。你能夠看到這一點,真的很棒!
  2. 這題雖然有些挑戰,但你成功克服了! 本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是否能區分像「正當防衛」這類可以「阻卻違法」的事由,和「事後反省或補救」的不同。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擇 (A) 或 (C),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行為一旦完成,它的違法性就已經確立了。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深刻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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