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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財團法人之董事,代表法人向他人借款,嗣後何人應就此一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
  • A 法人單獨負責
  • B 董事單獨負責
  • C 法人、董事個別負責
  • D 法人、董事均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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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組織被賦予了獨立的「人格」,當這個組織的對外窗口(代表)在其授權範圍內幫組織處理事務時,產生的責任通常應該由「執行者個人」承擔,還是由該「組織主體」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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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當董事作為法人的代表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以法人名義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如借款)時,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會直接歸屬於法人。因此,債務的主體是該財團法人,而非董事個人。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基礎觀念題(easy),重點在於測試你是否能釐清「自然人」與「法人」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主體。你能精準辨識代表行為的效果歸屬,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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