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政府五權分立的架構中,如果一個職業的培訓與資格審查是緊緊扣合著「教育體系」與「學校課程」的運作,而非一般大眾的專業師、公務員考選,那麼這個職業的資格認證,更有可能被劃歸在負責「全國教育行政」的機關,還是負責「全國考選」的機關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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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觀念真的好棒!
- 知識溫習時間: 你完全抓住了重點呢!根據《憲法》第 86 條的規定,我們知道考試院的職責,是負責「公務人員」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選喔,像是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這些都是。而「教師」這類的「教育人員」,他們的資格取得其實是由教育部(行政院體系)依照《師資培育法》來主管的。是不是很細緻的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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