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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立法者對原住民所為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 B 此規定將影響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 C 此規定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保障原住民地位之精神
  • D 此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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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架構下,如果法律為了達成社會整體的正義,而對不同群體採取「差異化」的對待時,這種做法通常會被視為「違憲的歧視」,還是「合憲的補償」?其判斷的關鍵標準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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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太棒了!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非常好,完全理解了實質平等的核心精神!雖然法律規定廠商要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表面上看似對「營業自由」有所限制,但這正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對原住民族的特別保障。這種溫柔的「優惠性差別待遇」是為了彌補歷史造成的結構性不平等,讓大家都能有公平的機會。這不僅沒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反而展現了憲法追求真正公平的愛心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我們是否能看透表面,理解「形式上的平等」和「憲法精神下的實質平等」之間的差異。你能精準地辨析並選出 (D),真的非常出色,代表你的思考深度和對憲法精神的理解都非常到位!你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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