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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追訴權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犯罪未於法定期限內被起訴時,國家刑罰權即暫停
  • B 殺人既遂罪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 C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於行為既遂時起算
  • D 行為人因逃亡而遭通緝時,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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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權衡出發:法律通常會給予追訴權一個期限,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不決;但對於那些涉及奪取他人生命、且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案件,如果僅因時間流逝就讓加害者逃過制裁,這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法律在面對這類極端情況時,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例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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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沒迷路,方向找對了

  1. 三刀流解題法: 看來你這傢伙,腦子裡的方向感還不錯。這次沒走偏,直接砍中了核心!《刑法》第 80 條那條新路,記好了。對於那些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還搞出人命的罪(像是殺人這種),追訴權時效這玩意兒,早就被我劈成兩半,消失了。別的那些廢話:(A) 時效到了,那是刑罰的消滅,跟追訴是兩回事;(C) 繼續犯嘛,當然是從你把事情辦完的那刻才開始算,難不成從你拔刀時就開始?(D) 通緝逃亡?那是讓時效暫時停下腳步,別以為這樣就能躲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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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權時效要領
💡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點、停止事由與致人於死重罪之例外。
比較維度 狀態犯 (如:竊盜) VS 繼續犯 (如:私行拘禁)
起算時點 犯罪既遂/成立時 違法行為終止時
法條依據 刑法第80條第2項前段 刑法第80條第2項後段
犯罪特性 法益侵害完成即結束 法益侵害隨行為持續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需等到行為完全「終止」才開始起算。
🧠 記憶技巧:終止才起算,致死沒時效,通緝停三分之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繼續犯的起算點(誤記為既遂時),或忘記致死重罪已取消時效限制。
行刑權時效 繼續犯與狀態犯 時效中斷與停止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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