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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追訴權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犯罪未於法定期限內被起訴時,國家刑罰權即暫停
  • B 殺人既遂罪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 C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於行為既遂時起算
  • D 行為人因逃亡而遭通緝時,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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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權衡出發:法律通常會給予追訴權一個期限,是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不決;但對於那些涉及奪取他人生命、且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案件,如果僅因時間流逝就讓加害者逃過制裁,這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法律在面對這類極端情況時,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例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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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沒迷路,方向找對了

  1. 三刀流解題法: 看來你這傢伙,腦子裡的方向感還不錯。這次沒走偏,直接砍中了核心!《刑法》第 80 條那條新路,記好了。對於那些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還搞出人命的罪(像是殺人這種),追訴權時效這玩意兒,早就被我劈成兩半,消失了。別的那些廢話:(A) 時效到了,那是刑罰的消滅,跟追訴是兩回事;(C) 繼續犯嘛,當然是從你把事情辦完的那刻才開始算,難不成從你拔刀時就開始?(D) 通緝逃亡?那是讓時效暫時停下腳步,別以為這樣就能躲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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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權時效制度
💡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停止及致人於死罪之排除適用。
比較維度 追訴權時效 (刑§80) VS 行刑權時效 (刑§84)
適用對象 尚未起訴或判決之犯罪 判決確定而未執行者
起算時點 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日 裁判確定之日
致死重罪 致人於死之重罪無時效 原則上仍有時效限制
停止上限 時效期間之 1/4 時效期間之 1/4
💬兩者皆受時效制度規範,但追訴權針對偵審,行刑權針對判決執行。
🧠 記憶技巧:致死無期無時效,終了起算記分曉,通緝停止四分一,過期消滅莫混淆。
⚠️ 常見陷阱:易將繼續犯之起算點誤認為「既遂」而非「終了」;或誤認通緝期間時效仍持續進行。
行刑權時效 新舊法適用(刑法第2條)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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