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
- A 受刑人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 B 受刑人執行中脫逃
- C 受刑人聲請再審
- D 受刑人心神喪失,依檢察官之指揮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時效停止」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因「客觀障礙」而無法行使權力。如果某個行為只是受刑人單方面向法院提出的「再次審查請求」,且該請求在法律上「並不具備自動暫停執行」的效力,那麼這個行為是否應該被視為阻礙國家行使行刑權的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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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你答對了呢!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85 條關於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定理解得很透徹喔。時效停止通常發生在一些特殊情況,像是「法律上有障礙」或是「客觀上無法執行」的時候,比如受處分人有保安處分、心神喪失或脫逃等等。而聲請再審呢,它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提供的一個程序上的「救濟手段」,目的是保障大家的權益。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聲請再審「原則上並不停止刑罰之執行」喔。既然執行沒有停止,那麼時效自然會繼續進行,就不會產生停止的效果了。你做得很好,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確認大家是否能仔細地區分「程序救濟」和「法定執行障礙」這兩種不同情況。許多同學在學習時效制度時可能會在這裡稍微感到困惑,但你成功辨別出來了,這是一個很棒的進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