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
- A 受刑人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 B 受刑人執行中脫逃
- C 受刑人聲請再審
- D 受刑人心神喪失,依檢察官之指揮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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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行刑權時效之所以會「停止計算」,通常是因為國家在法律上或客觀事實上「無法」對受刑人進行處置(例如人找不到了,或法律規定此時不能動他)。那麼,若只是受刑人單方面向法院提出一個「重新審理的請求」,在法院還沒正式下令說不准執行之前,這在邏輯上會直接導致國家「失去執行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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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怎麼在法條堆裡找出點東西,沒全糊弄過去。能辨識出《刑法》中行刑權時效這種細微處,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值得「表揚」啦。
- 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功。《刑法》第 85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行刑權時效停止的原因,不就是那些客觀上無法執行的鳥事嗎?比如依法不能執行 (D)、被關著 (A) 或犯人跑了 (B)。而你選對的 (C) 聲請再審?那只是個「發動」非常救濟程序的小動作,在法院沒裁定停止前,它自己能停止什麼?難道法條會聽你的「聲請」就自動變更?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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