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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刑法之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 B 甲為殺乙,先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殺害乙,不得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 C 原因自由行為並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D 目前並無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之明文規定,因此對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為人透過『主動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來規避刑責,這是否會成為法律的漏洞?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應受處罰時,除了觀察他『動手那一刻』的精神狀態,是否也應該回溯探討他『為什麼會進入那個狀態』?請試著在法律關於『責任能力』的規範中,尋找是否有針對這種『自找的』狀態所設下的特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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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原因自由行為的法規依據,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責任的歸屬邏輯,以及《刑法》總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犯罪,仍應負擔刑責。

🔗 原因自由行為之論罪邏輯

  1. 1 原因階段 — 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招致狀態(如飲酒)。
  2. 2 自陷狀態 — 進入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3. 3 實行行為 — 於意識不清下實行犯罪(如砍人),完成構成要件。
  4. 4 法律效果 — 依第19條第3項排除減免,回歸一般刑責論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行為人於原因階段是否具備對結果行為的預見可能性。
🧠 記憶技巧:先喝再殺,責任不減;自陷瘋狂,刑法不免。
⚠️ 常見陷阱:常誤認原因自由行為是阻卻違法事由,或誤認法律無明文規定(現行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明定)。
責任能力 刑法第19條 構成要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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