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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刑法之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 B 甲為殺乙,先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殺害乙,不得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 C 原因自由行為並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D 目前並無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之明文規定,因此對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為人透過『主動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來規避刑責,這是否會成為法律的漏洞?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應受處罰時,除了觀察他『動手那一刻』的精神狀態,是否也應該回溯探討他『為什麼會進入那個狀態』?請試著在法律關於『責任能力』的規範中,尋找是否有針對這種『自找的』狀態所設下的特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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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原因自由行為的法規依據,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責任的歸屬邏輯,以及《刑法》總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責任缺失狀態而實行犯罪之處罰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之階段與評價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完全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
  2. 2 自陷障礙狀態 — 因飲酒、服藥等行為進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於意識不清狀態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如殺人、毀損)
  4. 4 法律效果評價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適用第1、2項之免責或減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學說上有「例外模式」與「構成要件模式」之處罰根據爭議。
🧠 記憶技巧:先喝再殺、罪責不減;十九三項,自食惡果。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原因自由行為僅為學說理論而無明文法條(實則在刑法第19條第3項);或誤認其能阻卻違法。
責任能力 阻卻責任事由 精神障礙 故意與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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